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1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新交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 记 分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首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和1分(附件2)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应当同时实施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分超过两项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计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处罚决定被依法裁定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车者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进行测试 。考试合格的,予以清分并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人将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绝参加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其停止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到12分或者累计达到24分以上的,车管所还应当在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后十日内参加道路驾驶技能测试 。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驾驶考试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低于12分的,已缴纳罚款的,将记分清零;虽然分数还没有达到12分,但仍有未缴纳的罚款,分数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二节 审 验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机动车驾驶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 。但如果一个评分周期内没有评分记录,则在本评分周期内免于验证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驾驶证的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且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营运地车管所登记一年后,可直接参加营运地检验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核查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2)身体状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和参加学习考试后记12分 。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的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对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有责任,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与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未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证条件,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考试的,不予考试 。第六十二条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省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依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参加检验时,应当申报身体状况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换发驾驶证期满时的身体状况证明、验证和提交的 。,他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延期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理由证明 。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机动车驾驶人在延长期限内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增加准驾车型数量后的十二个月为实习期 。取得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新驾驶证的,在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与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的,可由持有小型自动乘用车准驾车型证或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新增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使用原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持有准驾车型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身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佩戴助听器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1)死亡;(二)申请注销;(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撤销的;(四)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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