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 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 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 离婚时 , 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 , 依约定 。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 , 必要时亦可不均等 , 有争议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 , 结合司法实践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 , 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 , 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 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 这里的“照顾” , 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 , 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 比如住房 , 分配给女方 。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 , 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 , 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 同时 ,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3.有利生活 , 方便生活原则 。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 , 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 , 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 , 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 , 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 , 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 , 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 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 , 另一方不予补偿 。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 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 , 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 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 。 但我们以为 , 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 , 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 , 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 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 , 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 , 是夫妻共有房屋 , 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 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 ,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 , 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 , 可以分割使用 。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 , 可以作价分给一方 , 另一方取得补偿 。 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 , 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 , 应照顾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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