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名客户被坑5000万,华夏银行理财飞单?到底由谁承担责任?

在大家的认识当中,银行理财应该是最安全的渠道之一,不管是购买存款还是理财产品,都应该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风险,毕竟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非常严,所以银行也不敢做出一些什么违规的事情 。
但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总有一些银行工作人员铤而走险,通过诱导客户理财或者是制作假材料等方式变相吸收客户的存款,最终给客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
华夏银行43名客户理财被坑5000万事件回顾 。
2013年9月至2014年,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申某私自向43名客户销售非华夏银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并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前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 。后来有客户发现理财无法兑付便向华夏银行维权,但是华夏银行却以客户购买的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为由拒绝赔偿 。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赃款已退赔,申某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但是申某被判刑之后,投资客户仍然有部分理财资金违法正常收回 。
后来在申某服刑之后,有部分投资者认为其通过申某所购买理财的产品是在华夏银行公主坟场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他们认为这些理财产品等同于华夏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所以认为华夏银行存在管理上有重大过错,所以要求华夏银行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是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方面认为,申某虽为华夏银行个人客户经理,但他已经在2014年9月离职,而他在职期间私自销售非本行产品,所以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其出售的与本案相关的资金产品无论是资金监管人、资金保证人、资金托管人均与华夏银行无关 。
对于本案件,投资人和华夏银行各执己见,在案件发生后的几年时间了里这个案件一直没有结果,直到2018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投资者购买了基金,并非华夏银行工作分支行代理销售,客户的投资行为不属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经营活动,同时华夏银行公主本支行禁止工作人员销售未经批准的涉诉基金,因此申某向客户推销涉诉基金并非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并非为了执行工作任务,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华夏银行赔偿及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投资人不服,然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这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 。商业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职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
最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夏银行承担20%的责任 。
银行客户经理飞单,银行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
最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出现飞单的情况时有发生 。所谓非飞单,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销售并非本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通过跟外面的一些投资机构合作,把客户的钱投资到其他渠道上去,从而获得高额的提成 。
飞单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客户遇到飞单,很多客户的钱都没法正常拿回,至于飞单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银行以及客户经理本人都有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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