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 2016年5月( 二 )


为了进一步隐匿兴奋剂买卖,赵某与秦某某两人让客户从西联、速汇金、银行转账、比特币这四种方式中选一种付款,并将货款指定发到赵某、秦某某及其员工等多个账户上 。 为此,赵某还专门开了一个香港账户收款 。
除了生产销售假冒“M牌”生长激素外,赵某和秦某某两人还以同样手法生产销售了含有海沙瑞林、伊帕瑞林等兴奋剂物质的产品 。
2020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通过缜密侦查,发现生物科技公司在境外网站上销售假冒“M牌”的生长激素,并立案侦查 。
是否属于兴奋剂谁来认定
2020年4月27日,侦查机关对赵某拘传,在生物科技公司现场抓获秦某某,并在生物科技公司及生产包装厂家现场查获含有生长激素、海沙瑞林、伊帕瑞林等兴奋剂物质的产品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生长激素外包装、说明书,上述查获的产品共计价值4.5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 。
经审计,秦某某、赵某共销售含兴奋剂物质的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美元87万余元(折合人民币589万余元) 。
2020年5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对赵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三分院移送审查逮捕 。 三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陆锋在指导办案时发现,本案存在兴奋剂认定证据缺失问题:虽然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产品中含有兴奋剂成分,但由于新出台的《解释》规定,只有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才有权就涉案物质是否属于兴奋剂作出明确认定 。
陆锋认为,虽然《解释》出台后进一步厘清了此类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法律适用,但在证据标准等具体问题上,仍然缺乏可参考的案例样本 。 例如,认定涉案物质是否属于兴奋剂系行政认定行为,而司法办案是否需要行政认定作为必然前置?又如,认定意见的证据属性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符合拟制类法律规定的认定是否还需要对涉案物质做实质性检测?事实上,这些问题是行政违法前置类犯罪中长期存在的较为普遍的同类问题 。
为此,陆锋就适用《解释》认定兴奋剂的相关证据标准问题,在对检验、认定、评估、鉴定四种证据属性进行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 。
如何适用法律
上海公安、检察办理的这起首例刑事处罚兴奋剂案件,也引起了国家体育主管机关的关注 。 2020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就本案的兴奋剂认定问题来沪专题调研,上海公安、检察及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立即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体育局等单位召开了联席会议,就首例刑事处罚兴奋剂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等问题展开研讨 。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表示,服用兴奋剂等违禁药物严重污染公平竞赛的体育环境,非法经营兴奋剂产品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会给行业监管和公平竞技带来重大隐患,必须给予严厉打击,但由于首次介入刑事处罚兴奋剂案件,对于如何从司法要求上作出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还没有先例 。 在研讨中,陆锋结合本案的办理,提出了对此类问题的三点专业建议:
一是在行政违法前置类犯罪中,一般需要有行政机关的认定意见作为必要的证据进行审查,但行政机关认定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认定,司法机关认定应在行政机关认定的基础上就涉案行为是否具备实质违法要素以及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等犯罪的实质要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
二是提出了行政机关认定兴奋剂的基本步骤,即根据《解释》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进行实质检验,再由国家体育总局根据检验结果作出是否属于兴奋剂的行政认定,强调“先检验,后认定”的程序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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