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推荐列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专家评审工作,以及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 。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四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
第五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员不少于8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专业领域专家不少于5人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聘期4年,可连续聘用 。
第七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熟悉相关专业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组成专家数据库 。随机选择或指定生成,人数为奇数 。
第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组成 。
专家评审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从本专业或相近领域的专家中随机抽取或指定 。
原则上,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得同时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和专家评审组组长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主持有关评审会议 。
专家评审组初步评审意见由专家评审组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的审议意见,在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第十一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重点评价项目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以及传承和保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重点审查传承谱系、申请人的学术经历和传承能力、技术特点和成果、在领域内的影响力、持有的项目信息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重点评价申请人实施保护规划的能力、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所持项目的相关资料 。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组初步评审意见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全体成员签字后,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对外提供考察服务 。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名录,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初审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
经审查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在公布后批准公布 。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图 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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