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怀孕男方不想负责怎么办 法律能保障你的哪些权益


关于未婚先孕责任定义
恋爱期间 , 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 , 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 , 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 , 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 , 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 。 另外 , 恋人无合法夫妻身份 , 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 , 女方依法终止妊娠 , 是其义务 。 但是 , 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 , 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

关于未婚先孕精神损失赔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 , 是自由发生的 , 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 。 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 在恋爱过程中 , 受到的心理创伤 , 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 , 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 。 同时在法律上 , 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 。 因此 , 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 , 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 , 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 , 通常情况下 , 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 , 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 , 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 。 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 , 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 , 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 。 同样 , 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 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 , 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 恋爱期间怀孕 , 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 , 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 , 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

关于未婚先孕两种不同处理方式 , 男方需承担的责任
一般男方不赔偿 , 如果男方有过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
在未婚先孕的情形下 , 如果女方因为做人工流产而花费的医疗费 , 因为与男方有因果关系 , 可要求男方分担;另一方面 , 如果女方担心做人工流产而导致不孕 , 可以选择将孩子生产 , 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 , 不管男方乐意不乐意承担 , 也不管男方是否同意女方生产 , 根据婚姻法“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一法律规定 , 男方在不直接抚养孩子情况下 , 只要女方要求 , 男方均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中 , 并无任何堕胎造成精神损害的依据 。
但是堕胎手术会对女方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 , 但就此向男方索赔医药费缺乏法律依据 。 终止妊娠是女方的自主行为 , 男方没有法定支付的义务 。 作为成年人的双方应当知道性行为和堕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 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 男方可以给予道义上的补偿 , 主要是针对女方身体恢复的营养费 。

关于未婚生子抚养责任的相关介绍
未婚生子属于违法生育 , 如果将小孩生下来 , 男方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 按其月收入的20-30%支付 , 可以申请一次性付清 , 因为婚姻法规定 , 未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与义务 。 需要承担孩子直至成年的抚养费用 。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 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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