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5 2016年5月17日( 五 )


针对任绍亭反映金涛、马宏和孙继光是同学关系一事 , 该知情人士表示:“金涛与马宏并非同窗好友 , 马宏是因为高考复读 , 插班就读 , 才与金涛有了同学之缘 。 孙继光和金涛、马宏都不是同学关系 , 孙继光和马宏自始至终都不熟 , 和金涛也是因为看病才熟悉的 。 ”
“仅从处罚结果来看 , 我有理由怀疑负责该案的衡水市纪委常委康敏等人有利用职权包庇腐败官员、充当保护伞的嫌疑 。 ”任绍亭说 。
2020年12月16日 , 任绍亭在网络上用视频的方式 , 实名举报了河北衡水市纪委常委康敏等人 。
“时至今日 , 衡水市委联合调查组和纪委仍旧未对这一举报给出回应 , 我差不多每隔一个月就会联系衡水市委联合调查组 , 至今八个多月一直回复我正在调查 。 ”任绍亭说 。
民事案件至今悬而未决任绍亭忙着公开举报的同时 , 孙继光则忙着向各个部门申诉 , 一是表达对于无罪判决的不满 , 二是希望能够要回那1500万元钱 。
2017年4月 , 孙继光作为原告向桃城区法院起诉了本通源公司和任绍亭 , 要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 并退还原告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因当时该案件属于刑民交叉案件 , 前述刑事案件尚处于审理之中 , 桃城区法院按照先刑后民原则 , 裁定中止了本案审理 。
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 , 桃城区法院恢复审理后 , 于2019年10月23日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 , 本通源公司和任绍亭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孙继光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2020年6月24日 , 衡水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 维持了一审判决 。
对于这份生效的民事判决 , 任绍亭表示了异议:“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 当事人又起诉的 ,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衡水市两级法院判处我无罪、撤销一审我退还孙继光一千五百万元的情况下 , 不应该再受理孙继光的民事起诉 。 ”
采访人员查阅这份生效民事判决发现 , 任绍亭代表本通源公司在上诉状中同样表达了这个观点 , 衡水市中院也在判决中给予了回应:任绍亭提出本案应“先刑事后民事” , 因为提交相应证据 , 故不予支持 。 本案民事法律关系明确 , 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约定具体 , 孙继光提出了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 故应依法审理 。
任绍亭指责这份判决不公的同时 , 孙继光对于这份判决也很不满:“虽然名义上是我赢了 , 但是我的钱却一点都没拿回来 , 那这份判决对我来说有什么意义呢?对于任绍亭无罪的刑事判决 , 我也有不同意见 , 法院判决任绍亭无罪的理由之一就是认定任绍亭有偿还能力所以不构成诈骗 , 既然任绍亭有偿还能力 , 为什么不还我钱 , 我的钱为什么拿不回来?衡水市中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两份生效判决 , 不是自相矛盾吗?”
据了解 , 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 , 任绍亭和本通源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避执行、全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行为 ,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持续至今 。
对于为何不履行这份民事判决 , 任绍亭先是表示“所有资产、股权、银行账户都被桃城区法院冻结” , 此后又表示:“要先追究孙继光的诬告罪以及给我造成的损失 , 我才能给他这个钱 。 ”
而孙继光在民事执行无果、“多次向河北省检察院、衡水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写信反映其遭遇 , 都说在走程序 , 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 , 也和任绍亭一样走上了通过网络发声维权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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