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中药泡酒喝完死亡,主人被判2年赔30万:他偷药,我有罪?

男子偷中药泡酒喝完死亡,主人被判2年赔30万:他偷药,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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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中药泡酒喝完死亡,主人被判2年赔30万:他偷药,我有罪?

福建厦门 , 付某将中草药老板岳某晾晒在门口的草乌偷走泡酒 , 喝完中毒死亡 , 家属报警后 , 岳某被过失致人死亡不但要判刑2年 , 还要赔偿30万 。 岳某上诉 , 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 期间检方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 家属附带民事索赔也被驳回 。
家属再次单独对岳某提起民事诉讼 , 一审法院认为岳某未妥善保管有毒的草药导致付某误食死亡 , 判赔25万 。 岳某再次上诉 , 二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 但赔偿过多 , 付某因负主要责任 , 判决岳某赔偿4万 。 (来源海峡都市报)

有人觉得这个案件就非常的奇葩了 , 明明是付某偷草药导致中毒死亡 , 为何老板岳某被判刑还要赔偿30多万?在检察院已经撤诉后 , 刑事上已经认定岳某不构成犯罪了 , 附带民事诉讼也已经被驳回了 , 为何家属还能够再次起诉索赔 , 而两次法院的审理赔偿数额为何如此之大?
这一系列的问题 , 如果不说清楚 , 对岳某来说必然是不公平 , 让普通群众也很难接受 。 要说清楚这个案件 , 就必须将本案分成刑事阶段和民事阶段 。
在刑事阶段 , 岳某起初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 理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 因为检院认为岳某虽然只是将有毒的草药放在门口晾晒 , 但作为正常人是能够预料到可能会有人拿走草药的可能性 , 他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 , 由此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
但是这种认定只是从法律推理上分析 , 认定犯罪事实还需要确凿的证据 , 也就是说必须满足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而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 本案中 , 二审法院之所以发回重审 , 检院最终撤回起诉的原因就是因为证据问题 。

本案中 , 虽然从付某喝药的瓶子中查出了草乌药渣 , 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些草乌来自于岳某的门口 , 而且对两者也无法鉴定 。 因此在刑事上无法形成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 , 因此法院自然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岳某构成犯罪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在刑事犯罪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 如果检察院撤回刑事起诉 , 那么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一并撤回的 , 刑事审判终止 , 附带的民事审判自然不用审理 。 但是法律不能剥夺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 , 因此法律规定 , 在刑事自诉被驳回的情况下 , 是可以自己另行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
本案中的死者家属正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驳回的情况下 , 单独的去起诉老板岳某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诉讼 。 那么问题来了 , 为何在刑 事上都不构成犯罪 , 法院却会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岳某构成过失侵权 , 一审判决赔偿25万 , 二审会改判为4万呢?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并没有刑事犯罪的标准严苛 , 民事证明标准并不需要达到刑事犯罪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 只需要主张责任的一方证明到高度可能性即可 。
本案中 , 虽然付某喝酒的残渣无法与岳某门口的草药鉴定为同一种 , 但是根据其他证据证明酒里的草药来源于岳某的可能性很大 , 岳某并无相反证据证明付某泡酒所用草乌另有出处 , 法官采纳更具有可能性的家属一方的说法 , 认为付某的死与岳某存在因果关系 , 岳某构成过失侵权 。

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岳某赔偿25万 , 明显是有些过当 。 岳某在门口等公共岔河晾晒有毒的草药确实是存在过错 , 但这并不是导致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
付某作为一个正常人擅自偷走岳某门口的草药属于本身的过错行为 , 而且在明知道是不知是否有毒的情况下泡酒喝药 , 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自然是由付某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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