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书案件回顾及个人简介 王金书为什么要承认( 二 )


王金书案件回顾及个人简介 王金书为什么要承认

文章插图
【王金书案件回顾及个人简介 王金书为什么要承认】
二、原审相关证人证言能找到吗?
根据聂树斌再审案件对证据评析认为,原审卷宗显示即从案发到破案,其间50天内办案机关收集的这些重要证人的证言,无一入卷,全部缺失 。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出现在聂树斌认罪并破案之后 。
这些缺失的证据,一旦缺失再也无法补强,即使起诉王书金,还是存在这样的问题 。
三、作案工具是什么?
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系花上衣,根据聂树斌再审判决文书显示,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康某1尸体颈部缠绕一件短袖花上衣,原审将其认定为聂树斌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 。
根据王金书的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 。
王金书案件回顾及个人简介 王金书为什么要承认

文章插图
所以王书金的供述和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也不符合,作案工作可能难以确定 。
四、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如何认定?
根据聂树斌再审案合议庭评判如下:
1.尸体检验报告对康某1死亡时间没有作出推断 。本案因案发时尸体高度腐败,法医在尸体检验时没有提取、检验康某1的胃内容物以确定死亡时间 。现场勘查时,尸体及周围布满蛆虫,但法医未根据尸体蛆虫情况对死亡时间作出推断 。
2.在案证言不能证实康某1死亡时间 。
3.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康某1死亡原因的意见不具有确定性 。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康某1符合窒息死亡”,同时记载这只是“分析意见”,不是确定的鉴定结论 。对此,当年检验尸体的法医在本院再审期间解释称,检验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失去了很多检验条件,无法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只能作出倾向性分析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咨询法医学专家,专家对康某1死亡原因均未作出确定性结论,只是认为死于机械性窒息的可能性较大或者是不能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
综上,即使现在起诉王书金,也能以排除上述不确定性的问题,还是难以确定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 。就更加难以和王书金的供述相吻合认定 。
五、原办案程序有无缺陷,是否会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
根据聂树斌再审判决书显示:现场勘查无见证人参与,且勘查笔录除记录人外,其他参加勘验、检查人员本人均未签名,其违反法律规定;卷宗中存在签字造假等问题,不排除伪造或变造案卷的可能;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 。
所以说,不能因为王书金认罪,就可以对王书金从法律上认定其杀害了康某某,就像不能因为聂树斌也曾做过有罪供述就认定聂树斌有罪一样 。也不能因为给聂树斌平反了,一案双凶,排除了一个,就可以从法律上认定王书金是真凶 。
一案出现双凶,必然可以证实其中一个不是凶手,但是却不能证明其中必定有一个是凶手 。是不是凶手,还是只能靠扎实的证据,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 。
至于康某某的冤魂,也许法律目前还是无法给她一个明明白白的昭雪 。这才更加警醒司法机关,刑讯逼供是毒树之果,冤假错案不单是对被冤杀的聂树斌的不公,也是对无法得到昭雪的康某某的不公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疾病、健康、理财等),还请咨询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辽宁龙网」www.liaoning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