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所提的巡检人员资质问题到底能不能站住脚?

前言:整个兴奋剂规则是建立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 , 也就是说不问什么原因出现阳性 , 不问什么原因拒检 , 一旦确认服用兴奋剂或者拒检 , 是不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过失的 。
检察官(DCO)授权完整的情况 , 辅助人员瑕疵能否开展检查程序?本案中 , 孙杨主要是否认两位助理有相应资质 , 一是尿检官(Doping Control Asssistant)是个建筑工人 , 二是血检官(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异地执业 , 没有浙江的采血资格 。
孙杨观点是:尿检官DCA和是血检官BCA没有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 , 没有获得正式授权的尿检官DCA无法收集尿样 , 血检官BCA没有浙江的采血资质 , 所以血样不能带走 。
WADA认为:样本采集人员是对检察官及助理的总称 , 也对采集人员进行了授权 。《反兴奋剂条例》对血检官的要求就是有资格采血并获得授权 , 对尿检官的要求是陪同和观察运动员直至兴奋剂检查结束 。
差异在于 , WADA认为授权是对整体的 , 反兴奋剂条例只对BCA有采血资格要求 , DCA负责陪同 , 没有其他要求 。孙杨认为授权必须是每个人都有 , 否则有权拒绝 。
有两个疑问?
1、在《反兴奋剂条例》没有规定资质的情况下 , 能否基于运动员对规则的自我理解进行抗检?那么兴奋剂检查的基础还能否存在?
【孙杨所提的巡检人员资质问题到底能不能站住脚?】2、如果瑕疵成立 , 仲裁庭的疑问是瑕疵是否会导致检查结果不可靠 , 还是损害运动员的权利?尤其是以前孙杨在接受过几十次一摸一样的检测 , 所有的IDTM检查都是如此并不是针对孙杨的情况下 , 暴力抗检的合理性在哪?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疾病、健康、理财等),还请咨询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辽宁龙网」www.liaoning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