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 多家媒体发布、转载题为《相亲当天车内发生关系 , 男子遭婚介所索偿拒绝后被报警 , 因强奸罪获刑三年“宁愿不减刑也不会认罪”》的文章 , 文章中涉及唐山法院审理的邸某某犯强奸罪一案 。
为此 , 河北唐山市中级法院发布的一则通报 , 称该院高度重视 , 迅速组织专门力量对文章中反映的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目前正在核查中 。 该院将本着实事求是、公正负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全面核查 , 并在第一时间将该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
通报中提到的邸某某一案 , 事发于2018年2月22日 。 当天 , 河北唐山滦南县小伙邸某某经婚介所介绍与王红(化名)相亲 , 共进晚餐后 , 两人在车上发生关系 。
邸某某称 , 发生关系是女方愿意的 , 而王红则否认此说法 。 事后 , 婚介所的老板王总为二人调解 , 未果 , 后王红报警称被强奸 。
2018年3月1日 , 邸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拘 , 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 12月底 , 邸某某犯强奸罪一审获刑3年 。 随后 , 邸某某上诉被驳回 , 二审维持原判 。
一审判决书显示 , 2018年2月22日17时许 , 邸某某与王红通过某婚姻介绍相识并共进晚餐 , 当日20时许 , 邸某某驾车载王红到地势偏僻的滦南县北苑华府北侧空地处 。 邸某某意图与王红在车上发生关系 , 在王明确拒绝后 , 邸某某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手段 , 强行与王红发生了关系 。
邸某某辩称 , 其和被害人是情侣关系 , 其没有强迫被害人 , 不构成强奸罪 。
邸某某辩护人提出 , 被害人王红与被告人邸某某通过婚介相识并彼此产生好感 , 二人在车上发生亲昵行为后被害人主动将副驾驶座位放倒 , 邸某某趴到被害人身上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 , 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威胁等行为 , 双方发生关系时完全是自愿的 。
公诉机关指控邸某某实施了“压身体、按手”等行为不能评价为暴力行为 , 二人发生行为时不可避免有身体接触 , 车内空间狭小 , 出现压身体等情形属正常 , 且被害人身体未受到伤害 , 车内物品未损坏 , 也无因被害人反抗形成的任何痕迹 。
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被告人接到其家人来电 , 此时被害人完全有时间离开车辆寻求救助 , 二人发生关系后 , 被害人完全可以在被告人回家后选择报警 , 但被害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 , 而是委托他人以报警相威胁向被告人索要钱款 , 因此不排除王红存在敲诈邸某某的合理怀疑 。
王总曾多次因盗窃、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 , 可以看出其品格存在严重瑕疵 , 其报案的真实目的让人感到怀疑 。
河北滦南县法院认为 , 邸某某违背妇女意志 , 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邸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 适用法律意见正确 , 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 经查 , 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使用了暴力手段 , 其不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 有证人王总证言相佐证 , 同时案发后被害人与王总、被告人邸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一再声称其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 被告人对其使用了暴力手段 , 足以证实被告人邸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 , 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 , 该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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