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3日 2015年11月27日( 二 )


三方配合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 但两原告只支付了.万定金,并没有如期支付万元中介费,
我公司和两原告的代理人陈昭志多次沟通,但协商未果 。 约定日期过去日后,
陈昭志表示要支付剩余万元,但王建国不同意接受该款项,认为需要依照《解约协议书》的约定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 。
三法院查明:除原被告及第三人叙述外,法院补充查明:王建国和陈鑫郝松在年月日办理了网签手续,网签价格为万 。
随后,双方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批准手续,
年月日,王建国的万银行贷款获得批准 。
年月日,原被告和第三人链家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
该协议约定:王建国在年月日前支付两原告首付款万,两原告在王建国支付首付款之日将房屋钥匙交给王建国;王建国最迟在年月日将剩余首付款.万支付给两原告,
并办理过户手续 。 若王建国在年月日前不能支付剩余首付.万,
则视为王建国违约,所支付款项不退 。
该《补充协议》签订后,王建国在年月日联系第三人链家公司要求支付房款万,
但两原告拒绝收取万房款,并称需要一次性交齐万首付款才同意交钥匙办理过户手续 。
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年月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 后原被告双方在链家公司的调解下达成了《解约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链家公司应配合办理解除网签手续,
同时两原告应当支付.万的定金以及支付给王建国万元中介费,若两原告没有依照约定支付全部的.万元款项,
则解约协议书作废并且王建国有权依照此签合同和补充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方法律责任 。 该协议签订当日,
两原告向王建国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双倍定金.万元 。 但两人没有依照约定支付万元中介费,在约定期限届满后,
两原告又表示要支付该款项,但遭到了定海均拒绝,并要求追究两原告的法律责任 。
庭审中,王建国表示为继续履行合同,
能够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万,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证明,
同时,被告王建国同意退还已经收取的两原告双倍订金.万 。 法院另查明得知,
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陈鑫,共有权人为郝松,目前该房屋没有抵押及查封 。
四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郝松陈鑫的诉讼请求 。 五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在本案中,
陈鑫郝松和王建国所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之后的两份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 对于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
靳律师作如下分析:一关于双方所签网签协议是否有效在本案庭审中两原告表示原被告双方没有做过网签,而网签是第三人链家公司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网签的,并且网签合同系为逃税的阴阳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 。 靳律师认为,依照原被告双方去银行办理贷款面签手续提交的材料,
网签合同中有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昭志的签字,该签字系对网签合同的确认,因此两原告称网签合同没有经其同意应当无效的主张,
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
此外,关于网签合同中的价款和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问题,
靳律师认为应当依照房屋真实成交价格的万为准,而非网签合同所签万 。
虽然网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价格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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