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力公司 承载你我童年回忆的回力球鞋“F勾”商标,差点不长这样?( 三 )



商标共存协议

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常俊虎律师解释道:“共存协议,就是申请在先的商标权人,允许申请在后的商标与之商标共存。可以由双方主体来签订合同,也可以商标权利人单方出具同意书。”引证商标权利人和商标申请人就近似商标签署共同协议后,法院便能够认可,引证商标便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 回力公司 承载你我童年回忆的回力球鞋“F勾”商标,差点不长这样?】“F勾”之争始末

1927年

爱国实业家刘永康、石芝珊创办了上海义昌橡皮物品制造厂,后改组为上海正泰信记橡胶厂,生产回力牌球鞋。

1935年

“回力”圆形商标注册成功。商标由中文“回力”、英文“warrior”及后羿射日神话传说等元素组合而成。

1981年8月

回力牌WB-1型篮球鞋正式设计定型,回力“F勾”就此诞生。

2016年3月

回力公司注册成功两枚“F勾”商标。

2020年1月

浙江某企业在对其持有的两枚其他商标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对回力公司的“F勾”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1年2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F勾”商标作出在鞋、运动鞋、袜、鞋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2021年3月

回力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认为两枚“F勾”商标与浙江某企业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结局

两家公司最终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回力“F勾”商标得以与第三人的商标共存于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回力公司的上述两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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