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弃货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米夜领,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倍边速用江应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来自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出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乙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十六条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
【收货人弃货的法律后果】第八十七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
第八十八条 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360问答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结成失面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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