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注册成立香港本地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二 )


不可以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
8. 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内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
《公司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 。
9.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不可以 。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 。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
10. 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
不可以 。请在空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 。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
11. 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 「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
如果董事亦是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他必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NC3 –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登记 。
12. 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须于何时交付?
表格NNC3必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交付登记 。如未有于订明时限内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违反,则可再被处按日计算的罚款 。
13. 董事可否各自签署及交付法团成立表格?
不可以 。按照《公司条例》第67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交付一份包含全部所须资料及签署的法团成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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