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二 )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要求 , 仍然是由于消灭时效乃针对债权特点而设 , 而取得时效乃主要针对物权的特点而设 , 债的标的在给付之前仍归债务人所有 , 债权人如长期怠于主张其权利却无碍于其权利的日后实现 , 有损交易秩序与物的归属关系的稳定 , 故法律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而设消灭时效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而所有权的标的 , 本来不属于所有人以外的占有人所有 , 非有其积极的占有并形成长期、稳定的事实状态 。物的归属不发生变化 , 而非权利人以权利人的意思长期积极行使物上权利并形成新的物的秩序时 , 若再打乱这些秩序 , 则损及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故法律设取得时效使积极作为的占有人获得相应的权利 。
(3)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功能上存在差异
不可否认 , 取得两种时效的功能十分相似 , 但细加推理 , 仍有不少差异 , 表现在:
①取得时效主要调整物权关系 , 即静态的物的归属关系 , 这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而消灭时效主要调整债的关系 , 即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 直接维护交易安全 。
②两者在促进物尽其用方面并不相同 。由于物权为支配权 , 其客体为物而非行为 , 而且取得时效在要件上要求占有人须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意思占有或使用相应的财物 , 所以能够直接起到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 , 而债权为请求权 , 其客体为给付行为 , 惟给付的标的可能涉及到物 , 因而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的消灭时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物的效用发挥的作用 , 相比于前者而言较弱 。
③取得时效能够弥补权利取得过程中出现的瑕疵 , 重在谋求社会的安定 , 而消灭时效的这一功能不明显 。相反 , 消灭时效的证据替代作用较之取得时效更为明显 。
【请问下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是什么?】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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