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案件中,当事人可否具有误判权?( 二 )


第三,胡某才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胡某才在互殴过程中随手将胡某理推下干水渠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躲避被刀砍中,可谓情急之下不得已而为之,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应容忍胡某才在此种情况下具有一定的误判权,虽然胡某才是当地村民,熟悉干水渠地貌环境,但其当时处于慌乱情急状态下,只想躲避被刀砍到无暇顾及其他,不可能像在冷静的状态下那样希望或放任把人推下干水渠摔死,即便胡某才推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也应容忍胡某才在当时的情境下具有一定的误判权杀人优越权,本案胡某才主观上始终只具有伤害的故意,并没有转化为杀人的故意,因此,本案应认定胡某才在故意伤害胡某理的过程中导致胡某理死亡,胡某才对胡某理的死亡后果持过失心态,应认定胡某才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 。
准确审查本案的关键在于司法办案人员要设身处地地融入事实情境中去,而不是以事后者的心态分析当时的情境 。在办理类似暴力互殴的案件时,要综合考量双方当时所处的情境,当事人在激烈打斗或者防守的过程中未必具有和平时冷静状态下相同的判断能力,必要时要容忍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误判权 。案件事实从来都是活生生的,并且是千变万化的,适用法条绝不能脱离具体事实机械适用 。(作者为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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