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平母法总则》总结(11)


月令既已食神透干 , 而成食神格 。不论是食神用财 , 或者是视为多见食神 , 而作食神恋德之伤官而论 , 皆是以用财为基本之观点 。四柱无财 , 不论是任何格局 , 皆为所忌之事 。
四柱无财 , 唯一可以取贵富之论者 , 只有四柱本身是属于七杀格、食伤格者 。非独不以四柱无财(虚名、虚利)之论 , 反以 , 大吉祥之命造而论 。四柱缺财 , 只能指四柱独缺一行财 , 不可以指四柱缺二、三种五行 , 不过其中财了是所缺中之一 。
【《子平母法总则》总结】 七杀用印者 , 大运、流年 , 皆忌羊刃 , 以及七杀本格,双冲之运岁 。如:己卯、丙寅、庚子、己卯 。应以庚申、辛酉 , 大运、流年作不吉之论 。
偏印用财 , 财若不透天干 , 但能地支中 , 有专位之财 , 等同出干 。四柱无财 , 而有专位偏财 , 即以偏财为妻星 , 流年、大运、三合等 , 皆以偏财作妻星而论 。如:己卯、辛未、辛卯、癸巳 , 即作标准之偏印用财 , 以三十七岁乙卯 , 偏财临官之年 , 作结婚之论 。不取甲寅年之正财流年 , 为婚姻之期 。
印旺身孤 , 夫星当令 。夫妻之间 , 各有主张 。再入身旺之运 , 恐有变缘之虞 。日、时地支双冲 , 为先吉后凶之论 。
女命月令正印格 , 只要又是官、杀任何一种与印同根者 , 皆为结婚难长过三、五年之论 。女命天干有正官 , 地支又有专位七杀者 , 等同官杀混杂 。反之 , 天干有七杀 , 地支又有专位正官者 , 亦视同官杀混杂 。女命夫星合于日主 , 遇子午卯酉四正之年 , 可以论作为时不久之婚姻年 。如:甲戌、丙寅、己酉、丁卯 。可以视为有外遇之女命 , 应于二十一岁甲午结婚 。
伤官生财之格局 , 不论是一般性之伤官格 , 或者是伤官伤尽 , 又或者从食伤(从儿)而生财者 。若四柱之中 , 又是财、劫同根透者 。不论透于那一柱 , 皆作废格之论 。己日生于申月之伤官格 , 无丙丁印者 , 难作佳造 。须大运补助之 。如:戊辰、庚申、己酉、癸酉 。为伤官伤尽 , 年干癸财、戊劫同根透 , 又不见丙丁火印 。运入金水 , 须五十岁后 , 丙寅运始得地 。
时日干支双冲刑 , 时年干支双合者 。等同邻柱先双合、后双冲 , 吉中转凶之论 。己酉日 , 遇癸酉时 , 戊辰年…等 。
调候用神在年柱 , 不论是否能制合格局 , 俱皆作幼年比中晚年为佳 。
双羊刃者 , 再入羊刃三合、三会 , 或者是拱、夹羊刃者 , 定主大败 。双羊刃者 , 入三合印之运 , 奇祸、凶终 。
四柱之中 , 原本已有年、时二柱干支双冲者 , 再遇大运、流年干支双冲于四柱任何一柱主大凶 。四柱之中 , 已有年、时双冲者 , 再遇子午卯酉、寅申巳亥 , 四生、四正会集者 , 亦作大凶之论 。如:癸卯、甲寅、丁巳、己酉 , 大运壬子、辛亥 , 仍能遇冲中逢冲 , 以及会合子午卯酉、寅申巳亥之运岁 , 作大凶之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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