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重庆一家5口全是重刑犯,把女性关在铁笼里,强迫她们卖自己( 二 )


王紫绮的团伙有专门的人会去到人才市场 , 寻找那些刚到重庆的外地女孩 , 以招聘茶楼和美容院服务员的名义 , 将她们骗来从事MY活动 。 为了控制这些女孩 , 王氏姐妹对她们实行了军事化的管控 , 不仅要收缴手机 , 彻底断绝与外界的联系 , 还被严格限制了出行 , 每天出门“工作”都是专门的车集体接送 。
除了失去了自由之外 , 这些女孩还受到了惨无人道的摧残 。 王氏姐妹给她们下达了每日的“业绩要求” , 没有达标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 包括被殴打、凌辱等 。 在2003年有过一位女孩实在不忍这样的对待 , 不惜从八楼翻窗逃跑 , 结果由于距离地面太远 , 摔成了高位截瘫 , 从此被王氏姐妹关押在铁笼内 , 长达六年之久 。

甚至还有一名试图逃跑的女孩 , 在不幸被抓回来后 , 直接被虐待至死 , 为了掩盖罪行 , 王氏姐妹直接将女孩的尸体进行了火化 , 没有留下任何的痕迹 。 在王氏姐妹从事违法活动以来 , 总共造成了一名女孩死亡 , 两名女孩重伤 , 十二名女孩轻伤 , 犯下的罪恶可谓是罄竹难书 。
【案例 重庆一家5口全是重刑犯,把女性关在铁笼里,强迫她们卖自己】从2009年8月开始 , 警方对王氏姐妹的犯罪团伙进行了抓捕 , 王紫绮、陶某、钟某等团伙主要头目都相继落网 , 王婉宁在潜逃国外 , 辗转多个国家后 , 同样被抓捕入狱 。 王氏姐妹的行为 , 不仅涉及了组织MY罪、非法拘禁罪 , 还涉及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迫使他人MY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称霸一方 , 为非作歹 , 欺压、残害群众 ,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 ”
其中组织、领导者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要参与者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余参与者则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或者是拘役等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从重处罚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最后 , 王紫绮和王婉宁等四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强迫MY罪、非法拘禁等数罪 , 被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其余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 这起轰动全国的案件就此落幕 , 王氏兄弟姐妹一家五口人 , 无一不是死刑犯 , 实在是让人为之咂舌 。 可想而知 , 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有多深刻 , 王氏一家的教训 , 不得不引起人们的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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