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随便删了!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二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
案例3:二手房交易“黄”了,谁之过?
二手房买卖,涉及环节众多,一旦出现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谁来承担就成为争议焦点 。因此,部分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会拉个群,让买卖双方有啥情况都及时在群里沟通 。
郑州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薛女士 。不过,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郑州,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 。
不过,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薛女士的户口还没有办好 。对此,陈女士认为,买方已经构成违约,合同不再履行,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
随后,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网签手续办理条件成就时,原告仍不具备郑州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客观上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网签手续,虽然最后也预约了网签,但办理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将近两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未与被告就网签时间进行协商变更,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 。
双方均上诉,今年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释疑1
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
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经可以作为证据,此次修改的意义是啥?22日,针对这些问题,采访人员专访了河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 。
李煦燕介绍,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
释疑2
修改后,
哪类案件相对更加受益?
李煦燕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 。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
释疑 3
修改后,
对于普通市民维权有啥好处?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煦燕说,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细化、明确电子数据范围,能有效扩展律师协助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
同时,电子数据的提取、法庭中的出示、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等规则的有效适用,也给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带来挑战 。律师需要不断探索学习,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进而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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