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失信”和“限高”有什么区别( 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 ,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

为了督促他们偿还拖欠款项 , 在被执行“限高”后 , 被执行人会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 , 无法进行各类高消费行为 。 通过限制其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已达到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偿还义务 。
而“失信”是明明有能力偿还却故意不履行偿还义务 , 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或手段逃避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 , 在主观上的恶意较大 , 除了会被“限高”外 , 还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 受到更严格的惩罚 。
其中 ,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 , 只要满足一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便会被列为“失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以案普法:“失信”和“限高”有什么区别】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在本案中 , 郑某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 , 在法院做出了调解协议后依然拒不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 , 属于上面几种情形中的第一种 。 因此 , 郑某也就被法院列入了“失信”名单中 , 不仅会对其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 , 更是会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融资信贷等多方面进行惩罚 , 让他因自己拖欠行为而受到影响 。
所以 , “失信”的执行力度是高于“限高”的 , 也可以看到 , 被列为“限高”有可能会被列为“失信” , 而一旦被列为“失信” , 那么必然会对其作出“限高”的处罚 。
而无论是“限高”还是“失信” , 需要启动这一惩罚措施时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 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 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 但被执行“限高”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并不是永久的 , 只要满足一下要求便会被解除 。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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