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二 )

【道路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困难 。不同地区法院的鉴定标准不一致,鉴定伤残等级不同,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差异 。“比如原告可以在北京或河北起诉,不同起诉地的鉴定标准不同,伤残等级的结果也不同 。”在没有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时,要求适用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 。“但当事人表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为什么要用这个标准?质疑法院的委托标准,也成为不信任司法的根源 。《分类》文件公布后,全国认证机构适用统一标准,简化了认证委托过程中的标准申请程序 。而且各地认证机构使用同一套认证标准出具的报告适用范围更广,能够被更多省份的法院接受,也将促进司法鉴定行业认证水平的整体提升 。分类有利于保证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 。“定级看似是一种法医学或医学标准,但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中与医学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分类”标准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其功能有三:一是能够提供可靠的科学证据,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二是为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将稳定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引入残疾标准,不断提升服务的科学化能力 。分类的实施将增加调解诉讼的可预测性 。统一明确的“定级”标准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诉前通过协商或鉴定了解重要证据,对于调解结果或诉讼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也可以减少司法鉴定人对文章理解的模糊性,增强鉴定人意见的稳定性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将统一应用分类来鉴定人身伤害和伤残程度 。自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应对申请人掌握和运用分类的能力进行专项评估,不具备能力的不予授予执业资格 。近日,司法部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人体损伤与残疾分类》实施工作 。在实施定级前,对现有所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培训和考核,应按照统一师资、统一教材、分阶段工作的要求完成 。对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暂停其执业资格;对于多次培训考试仍未通过者,应取消其资格 。道路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在这几年已经被废除,但并不意味着相应的制度会被废除,其他相应的法律制度会取而代之 。新制度对以往模糊不清、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使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参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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