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艺术:对抗、妥协和说服( 二 )


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审理的包括速裁程序在内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0%左右,案件数量巨大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会进一步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以便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辩护律师如果能够通过妥协、斡旋、沟通和协商,协助当事人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说服当事人积极退赃和认罪悔罪,将不具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尽快推到速裁或简易程序的轨道上,确保当事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获得从宽处理,争取最大限度的量刑优惠,不但很好地实现了辩护职能,也彰显了在协作关系基础上的妥协的艺术 。
【三】
刑事辩护归根到底是一门说服的艺术 。不管是对抗还是妥协,终归都是为了“说服” 。提及说服,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说服法官,因为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侦查和起诉阶段是审判的准备性程序,是为法庭审判收集和准备证据材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责的轻重都应当在审判阶段解决,因此,审判阶段是律师进行辩护的最主要的场合 。在这个场合,辩护律师的意见能否得到法官的充分重视、审核和采纳,直接关系到辩护职能能否实现,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刑事责任 。因此,连陈瑞华教授也说刑事辩护实质上就是一门说服法官的艺术 。
笔者也非常认可说服法官对于实现辩护职能的重大意义 。侦查和起诉这两个审前程序虽然是准备性程序,但收集到的证据却直接影响到审判阶段辩护的效果,何况在侦查和起诉这两个阶段,还存在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等直接出罪的可能,效果与审判阶段作出的无罪判决是相当的 。如果通过说服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的办案人员,将无罪的案件提前撤销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当前取保候审适用率较低的司法现状下,可以使当事人减少被羁押的牢狱之灾,更有利于辩护职能的实现 。此外,即使对于进行罪轻辩护的案件,量刑情节的认定也依赖于审前程序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准备,如当事人即使有检举揭发的行为,还必须经过侦查机关进行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而侦查机关是否积极查证,有时也需要律师进行沟通和说服工作 。这种辩护不同于法庭上的直接抗辩,但对于辩护职能的实现仍然功不可没 。因此,辩护律师不但要重视审判程序的辩护,也同样需要重视审前辩护,不但要懂得说服法官的艺术,也同样要懂得说服侦查人员(警官)和检察人员(检察官)的艺术,二者相互结合,才有助于辩护职能的实现 。(娄秋琴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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