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摄影师拍下女大学生裸照,威逼开房3次,女孩愤怒报警( 二 )


碰到这种情况 , 小周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渠道维权 , 曾某的多次骚扰涉嫌触犯猥亵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不过 , 小周或许迫于“私密照”的胁迫 , 并未选择维权 。 而曾某的行为越来越过分 , 本来只是肢体骚扰 , 后来扰得他一身欲火 , 居然试图脱下小周衣物 , 欲图不轨 。 小周被吓到 , 一把推开他就慌忙逃跑 。
曾某没有得逞 , 心里十分不满足 , 第二天又联系上对方 , 直截了当说要跟她睡一觉 , 不然就曝光所有照片 , 让她找不到工作、朋友 。 小周的把柄在他手上 , 不敢不答应 , 于是满心不乐意前往 。 从2016年4月两人产生交集始至6月17日 , 曾某多次约小周到酒店、宾馆、公园等地多次猥亵 , 并成功与其开房3次 。
时间一久 , 小周或许到了忍耐的极限 , 不管自己是否会“出名” , 直接拨打了110 , 想尽快结束这场遭遇 。 警方了解情况后 , 迅速将曾某逮捕归案 。 2013年9月3日 , 长沙岳麓区法院以QJ罪、猥亵罪 , 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

不过 , 曾某一听到12年 , 心里不高兴 , 立马提起了上诉 , 他认为自己只是骗被害人与自己发生X关系 , 没有对其造成身心伤害 , 不构成QJ罪 。 这种诡辩言论实属荒唐可笑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认定QJ罪 , 并非以是否造成身心伤害为标准 , 而是看是否违背了女性意志 , 曾某依靠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与小周发生关系 , 显然是QJ 。 而且 , 他于2013年因猥亵罪入狱1年 , 释放不到5年又故意再犯 , 属于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
小周作为受害者 , 如果一开始选择法律渠道 , 或许不会两次三番被他人骚扰 , 酿成这种局面 。 对恶人容忍与姑息 , 只会给对方伤害更多人的机会 。
(图片源自网络 , 仅配合叙述 , 侵删;原创文章 , 禁止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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