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时候实施的?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462号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 保险人应当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 , 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起事故进行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 , 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因丧事发生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 , 以及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分别负责赔偿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美容费和营养费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 , 根据我国的交强险制度 , 应当赔偿机动车造成的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 , 交强险一般不能对机动车本身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 , 具体情况要在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后再进行处理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如何申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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