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二 )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经核实,得知曹先生购买了交强险、三通险等各种车险,不包括免赔额险、车身划痕险、单独玻璃破损险、车损险、入室盗窃险等 。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额车险,没有免赔额保险,且损害事实清楚一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玻璃等车损 。但保险公司认为汽车只能单独按玻璃破碎险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由如下:1.这起事故显然不适用于盗窃救援 。保险合同规定,盗窃救援的首要条件是整车已经被盗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车辆本身并没有被盗 。2.车损险不适用于本次事故,因为盗窃、撬窃行为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分析:实际上,争议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曹先生对玻璃破碎险和车损险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其实玻璃保险的全称是玻璃破碎险,是指因停放和使用造成的玻璃损坏 。这种保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玻璃设计的,所以车灯或后视镜的单独破损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 。此外,如果玻璃破损是车内物体造成的,也属于免责范围 。只有由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才由汽车损坏保险承保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3: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盗窃险等保险 。保险期间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2003年2月5日晚,司机王将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汽车停车场,交由停车场保管 。停车场把“取车证”交给了司机 。第二天早上,王去取车时,发现车被偷了,停车场也出示了证明车是在他的停车场被偷的证据 。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个月后,公安机关证明未能破案 。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盗窃保险赔偿金 。同时,某科技公司还向保险公司出示了股权转让书,将车下32万元股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车底损失32万元 。停车场认为:1 。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 。2.因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免费,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 .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2.车主将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还出示了“取车证明” 。虽然没有保管费,但根据停车场的规定,保管费只在取车时收取,车辆保管合同是有支付的 。因停车场存放不当,某科技公司的车被盗,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责任应该由其启动单位的物业公司承担 。庭审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价值评估为38万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 。2.某物业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2.车辆停车场先停,然后交费 。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应该付款吗?1.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32万元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了赔偿金额内的代位求偿权 。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标的下获得价值32万元的赔偿 。此外,《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车辆超过32万元的部分,停车场应赔偿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 。因为被保险人只将车底价值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多余的权利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 。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虽然车辆被盗时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但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入时不收费,离开时收取保管费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停车场已经出示了“取车凭证”,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是盈利的经营单位 。因此,根据《合同法》,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 。实践中,很多停车场为了避免法律责任,往往要求先停车再收费,每月的车辆入库也只会在月底收费 。车辆损坏或丢失时,停车场不愿意以不收取保管费为由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这些停车场就像本案的结果一样,最终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启发首先提醒广大车主,停车时一定要索要车辆保管证明,保管好 。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为口头形式 。车辆丢失后,只能凭收储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凭证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支付等 。其次,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应要求停车场出示被盗车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到被盗现场调查并出示证明材料 。本案中,驾驶员王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证明,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 。该证明材料在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有些停车场不愿意提供类似的证明 。此时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调查,记录相关事实 。最后,及时做好恢复准备 。车辆被盗后,应当积极与车辆停车场协商赔偿 。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被害人知道车辆被盗之时起算 。如果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后仍不采取行动,就丧失了诉讼的胜算,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因此,积极向第三人索赔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2汽车保险哪些必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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