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哪些条例?( 四 )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哪些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 。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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