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空调外机从19楼坠落,一名无辜路人被砸身亡,怎么回事?( 二 )


具体的刑罚标准可以参考《刑法》相关条文,不在此赘述 。
第三,有的网友会问,该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确实,在行为表现方式上都是“高空坠物”,对不特定人员形成了危险,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但是,该罪与上述两个罪名的明显区别是,该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不是过失 。
【重庆一空调外机从19楼坠落,一名无辜路人被砸身亡,怎么回事?】结合案例看,无论责任人是专业人员还是普通商户,其主观方面故意的可能性很小(当然,还需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确定),所以不适合该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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