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 )


第五章交通事故的处理第七十条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因抢救受伤人员,现场发生变化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当给予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如不立即离开现场,应及时向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见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报告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到现场,首先组织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事故车辆可以扣留,但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进行鉴定 。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字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治疗 。事故涉及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助费用;救助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车辆驶离道路的事故报告,应当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警察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培训和考核 。交通警察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简化办理程序,做到公平、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整洁,举止端庄,规范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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