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年中国历史背景 1907年( 三 )


中国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批准或加入了除未生效的年海牙第公约外的所有公约 。 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海牙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
包括年海牙第公约年海牙第和第公约 。 根据这几项公约,
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 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 这对限制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
②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 包括年海牙第第第和第公约 。 第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
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第公约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
第和第公约详细具体地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 。 ③战争法规类,
上述两类以外的条约都属于此类 。 这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 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
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 。 其中最重要的是年海牙第公约及其附件 。 该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
其内容乃至措词与年海牙第公约及其附件几乎完全相同,本拟以前者取代后者,
但由于年海牙公约的一些缔约国未签署和批准年海牙公约, 所以两者并存 。
两项公约的序文都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 。 这就是著名的“马尔顿条款”,
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 后来许多战争法条约都重申了这一内容 。
另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是年海牙第宣言 。 该宣言是关于空战的唯一国际条约,
有效期为年 。 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时重订, 内容完全相同,
有效期规定到第三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止 。 由于第三次海牙会议迄今尚未召开, 所以这项条约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
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 交战国越来越广泛地使用飞行器进行轰炸,
宣言的规定实际上完全遭到破坏 。 ~年的华盛顿会议曾委托一个由美英法意日荷等国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
研究和起草空战规则 。 该委员会在海牙草拟的《空战规则草案》,
未被各国所接受 。 海牙公约的历史意义 年和年两次海牙会议所编纂的公约许多至今仍然有效, 为嗣后战争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并对在战争中实行人道主义原则起了促进作用 。 海牙公约具有普遍效力, 尽管每一公约都包括“只有在所有交战国都是缔约国时方能适用”的条款,
但由于这些公约所包括的许多原则和规则是公认的国际惯例, 因而适用于一切国家 。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不仅将海牙公约适用于缔约国(如德国), 而且也适用于非缔约国(如捷克斯洛伐克),
并依据公约的原则对违反战争法规的战犯予以定罪和惩处 。 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军事上的应用,
海牙诸公约的许多内容已经过时 。 为适应现代战争需要, 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对海牙公约所包括的许多战争法规作了确认修改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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