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持票人追索前手背书人支付欠款,获法院支持( 二 )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持票人追索前手背书人支付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该条规定保障了持票人的票据利益,有利于票据的有效流通及票据功能的发挥 。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也保障了交易的相关安全,倡导诚实守信 。
来源:汇票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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